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的破与立_伟天律师

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的破与立

2015-09-29

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的破与立
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毅
(手机号:135 7211 9238)
摘要:律师在辩护或代理刑事案件时,常常要面对各种“鉴定意见”,必须发表质证意见或申请重新鉴定,但是,有些律师发表的质证意见或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过于简单,且不能切中要害或不够充分,往往不被法庭采纳。本文欲从理论到实践阐述“鉴定意见”的破立之法。
关键词:刑事案件  鉴定意见  质证辩证  破立之法
目录
引言
一、鉴定意见的概念与作用
二、鉴定意见破与立的意义与作用
三、鉴定意见破与立的成功例证
四、审查鉴定意见的方法与技巧
结论
引言
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之一,在一些刑事案件中,鉴定意见是控方证据体系中必不可少的证据,甚至是控方证据链条的核心环节,比如,在故意伤害案件中,是否构成轻伤,决定是否构成犯罪;是轻伤还是重伤,决定刑罚的种类和幅度。律师在辩护或代理刑事案件时,常常要面对各种“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或申请重新鉴定。但是,由于鉴定意见的专业性极强,倘若律师发表的质证意见或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切中要害或理由不够充分,往往很难说服法庭采纳己方的意见。笔者欲借本文谈一谈如何应对“鉴定意见”的一管之见,以期与广大同仁商榷。
一、鉴定意见的概念与作用
鉴定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提出的书面意见。如法医鉴定报告、指纹鉴定报告、血迹鉴定报告、司法会计报告、赃物估价报告等。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文列举的八种证据之一。2012年3月18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在此之前,鉴定意见被称作“鉴定结论”。
鉴定意见一词最早是在美国使用,其实质是一种证人证言。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法律常识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各类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认定,法官只负责法律问题的审理。陪审团制度的基础就是让一般民众根据他们朴素的法律知识、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但它有天生的不足,当案件中涉及专门性的问题时,一般民众无法认定,此时就需要专家根据他们的专门知识来为庭审提供帮助,由此,专家证言制度便产生,专家证言也就是鉴定意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在某些刑事案件中,常常涉及各类“专门性问题”,公检法等司法人员及律师单凭自己的认知水平是无法解决的,比如死因确定、伤情程度、伤残等级、指纹比对、血迹检验、痕迹检验、赃物价值、文物等级、如此等等,为了解决这些专业性问题,都需要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或人员进行鉴定并做出“鉴定意见”,而此时“鉴定意见”便成为整个证据链条中的重要或核心一环,对认定案件事实起着举足轻重甚至无可替代的作用。如果没有鉴定意见,将无法认定犯罪事实,无法判定是否犯罪,无法确定量刑幅度;如果鉴定意见错误,一旦被法庭作为定案证据使用,必然导致事实认定错误,进而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进而做出错误判决。
二、鉴定意见破与立的意义与作用
正是由于鉴定意见在特定案件中至关重要的地位,因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如何针对鉴定意见发表质证意见、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说如何运用鉴定意见,应当审慎对待。
对于对当事人不利的鉴定意见,若能成功否定该鉴定意见,使其不能成立,便能彻底地斩断指控方的证据链条,有效地摧毁指控方的证据体系,导致其指控不能成立,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对于对当事人有利的鉴定意见,若能确保该鉴定意见被司法机关采信,保障己方的证据链条坚不可摧,使己方的观点立于不败之地,便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鉴定意见破与立的成功例证
例证一
F县某镇,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妻刘某居住娘家多日不归。王某前往岳母家欲请刘某回家,双方再度发生争执。刘某将孩子塞给王某,让王某将未满周岁的孩子抱回,她自己不回去了,并负气说要离婚!王某一怒之下将孩子往地上一扔,孩子哭声戛然而止、不省人事。
孩子被刘某等人送去医院抢救,王某则被众人控制后由民警带回派出所。孩子经医院抢救后苏醒,各种检查后并无大碍,住院观察两日后出院。由于王某当时并不清楚孩子受伤情况,在被讯问中供述想将孩子摔死,遂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被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认为,王某虽故意杀人未遂,但造成被害人王某某轻伤,后果严重。指控轻伤的证据是刑诉法未修改前的“鉴定结论”:被害人王某某颅脑损伤等属轻伤。
笔者担任王某的辩护人,针对该“鉴定结论”,笔者提出如下质证意见:其一,鉴定意见书援引的医院诊断证明是“臆断为”:1、脑震荡,2、脑损伤,颅骨骨折。所谓臆断,指凭臆测而下的决断,主观地判断、推测做出的决定(判断) ,该诊断没有客观依据。因此,据以做出鉴定意见的检材不充分、不可靠。其二,被害人的CT扫描片示结论是“颅脑未见异常”,与该鉴定意见中的“颅脑损伤”明显矛盾。其三,该意见书的结论性鉴定意见“属轻伤”,但没有援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的任何条款,显然不符合其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其鉴定意见没有法律依据。质证意见发表完毕后,合议庭当即决定休庭,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二次开庭中,鉴定人出庭,但仍不能合理解释辩护人对其鉴定意见的质疑,合议庭当庭决定该鉴定结论(意见)不予采信。
本案中,笔者抓住了据以作出鉴定意见的检材不够充足、可靠,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明显矛盾,以及鉴定意见违反有关鉴定特定标准等问题,对其鉴定意见进行重点进攻,说服了合议庭法官没有采信该鉴定意见,使法庭作出了被告人对被害人未造成伤害的有利判决。
例证二
Y区某镇,张刘两家相邻而居。张家建房,刘家认为张家新建的墙基侵占了张家的宅基。某日中午,刘父出面阻拦与之理论,双方发生口角进而引起打斗,张某年轻力壮,刘父年迈不敌,遭张某摁倒在地殴打。刘子刘某某见状,遂捡起地上半截砖头,在张某的头部打了一下,双方停止打斗,张某遂住进医院。第二日转院西安手术。手术记录显示,张某双侧额部硬脑膜外血肿,以左额部为多,清除陈旧性血凝块约60ml。控方证据法医鉴定意见结论为:左额部硬脑膜外血肿属重伤。
庭审中,笔者依据被害人张某的住院病历记载、鉴定意见及庭审中的其他证据,特别是被害人张某当庭确认被告人刘某某只打了他一下,打在他的后枕部的事实,向法庭指出,被害人张某构成重伤的“左额部硬脑膜外血肿”并不是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所造成,理由是:1、被告人刘某某只打了被害人张某一下,而被害人张某头部三处有伤,显然,一次打击不可能形成三处受伤;2、被告人刘某某打击的是被害人张某的后枕部,而打击后枕部不能形成“左额部硬脑膜外血肿”,并依据法医学“硬脑膜外血肿”的形成机理进行了论述;3、被害人张某“左额部硬脑膜外血肿”是“陈旧性血凝块”,而陈旧性血凝块不可能在30个小时内形成,并依据外科学关于“陈旧性血凝块”的临床形成机理进行了论述。进而提出了被告人刘某某无罪的辩护意见,庭后,检察机关撤回了起诉。
本案中,笔者对被害人“左额部硬脑膜外血肿”属重伤并无异议,但是,依据法庭查明是事实,并不能证明被害人“左额部硬脑膜外血肿”是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从而证明其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当然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使用。面对指控犯罪没有了核心证据支持的局面,公诉机关撤回起诉是正确的选择,其实质是有效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例证三
笔者参与了S县法院审理的一起四人盗掘古墓案件,为第一被告人张某某提供辩护。起诉书指控,四被告人在该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唐代将军臧××墓旁掘三洞,其中一洞内见一石门和石墓志铭,墓志铭上有“大唐天宝年间葬于S县××北塬”字样,并盗取文物一件——小陶狗一只。控方证据中,只有对“小陶狗”的鉴定意见,结论是属于唐代一般文物,但是对被盗墓葬却没有鉴定意见。庭审中,笔者将现场拍摄的该臧将军墓的墓碑照片作为辩方证据当庭展示,依据其墓碑铭文记载及历史文献,向法庭指出:臧将军卒于(唐)广德二年,即公元764年,葬于(唐)大历五年,即公元770年;而“天宝”为唐玄宗李隆基的最后一个年号,始于公元742年,终于公元756年,“广德”、“大历”均是唐代宗李豫的年号,二者之间还隔着唐肃宗李亨(公元756年——762年在位)的四个年号。这些足以证明,所谓被盗古墓根本不是S县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唐代臧将军墓,而是一个唐代无名墓葬,起诉书指控所依据的犯罪事实张冠李戴,发生重大错误。公诉人听取质证意见后当庭请求撤回起诉,补充侦查。
再次起诉后,控方补充一份某文物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只有结论:被盗墓葬系唐代臧××将军墓的陪葬墓。没有墓主信息及相关史料等鉴定依据。质证中,笔者要求公诉人对下列问题作出解答:1、该鉴定意见认为被盗墓葬系唐代臧将军墓的陪葬墓,依据的史料是什么?2、被盗墓葬的墓主是谁?3、被盗墓葬的墓主是臧将军的先人还是后人?4、依据臧将军墓碑铭文,臧将军系广东东莞人,他的先人或后人如何提前15至30年知道臧将军死后将葬于陕西S县?5、按照唐代丧葬礼制,先有主墓还是先有陪葬墓?面对笔者的一连串质问,公诉人无言以对。最终,法院对控方补充的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该涉案鉴定意见的检材不仅仅是不够充足、可靠,而是根本没有据以作出鉴定意见的任何检材,其鉴定意见与已知历史文献和历史常识之间明显矛盾;该鉴定意见反映不出其鉴定方法、分析过程,其形式要件不完备。因此,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辩护人的质证意见击中了鉴定意见的要害,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例证四
笔者曾作为被告人常某某的辩护人参与F县一起故意杀人案件的诉讼。被告人常某某和被害人孙某某是邻居,两家远日无仇,近日无怨,但是,一日被告人常某某趁被害人孙某某不备,从其背后猛刺一刀,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法医鉴定意见:孙某某因被锐器刺穿肺动脉及心脏导致心包填塞死亡。面对司法机关的调查,常某某对其杀死村民孙某某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一再强调孙某某一直在迫害他及其家人,他不得不先下手为强,以绝后患。
笔者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常某某了解案情,又通过向其家人、亲友、村民了解常某某日常的种种异常行为表现后,认为常某某患有严重的精神疾病,遂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对常某某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申请,检察机关接受了笔者的申请,经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是:被鉴定人常某某患有严重的被害妄想症,案发时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庭审中,被告人常某某对法庭的询问问答切题,并非语无伦次,法官对常某某患有精神疾病的鉴定意见似有疑虑。笔者便从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检材的可靠程度、检验程序方法及“被害妄想症”的病因和特征等多个方面,充分论证了该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并特别指出,被害妄想症者的特征表现就是:除了跟妄想相关的内容可能受影响外(例如怕被黑道追杀而躲在家中),其余的行为、外观等都很正常,病人的人格、智能以及他和环境间的关系并没有太大的障碍发生。最终,法院采信了该鉴定意见,以故意杀人罪减轻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案例四中,笔者通过对涉案鉴定意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充分论证,让所有庭审参与者了解到“被害妄想症”不同于其他精神病患者,有其自身特有表现特征,不为大多数人所了解和认知;精神病的种类繁多,临床表现特征林林总总,我们不能用凡“精神病患者”就都是语无伦次、狂躁不安、形象邋遢等通常的表象去衡量,最终消除了审判人员对涉案鉴定意见的疑虑,采信了对被告人有利的鉴定意见。
四、审查鉴定意见的方法与技巧
笔者之所以能够在办案过程中成功应对鉴定意见,缘于对《法医学》的熟悉与重视,并在多年律师执业中一直不断地关注相关领域的实践研究与鉴定标准的变化。笔者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多年的办案实践,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方法与技巧进行简单归纳:
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其审查方法既具有共性的审查,即应当从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这三性去审查,同时,它也有其特性,应当着重审查其关联性、合法性。
关联性方面应当着重审查:1、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特别是因果关系是否关联;2、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视听资料是否有矛盾。
合法性方面应当着重审查如下内容: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是否具备;2、鉴定程序是否合法;3、检材是否真实可靠;4、鉴定方法是否科学;5、鉴定意见是否明确且符合法定标准;6、形式要件是否完备等等。
审查鉴定意见最主要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对鉴定意见的十项审查内容,第二十四条规定了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九种情形。该《规定》虽然针对死刑案件,但是在非死刑案件中我们完全可以借鉴,按照该《规定》的要求和标准去审查分析涉案鉴定意见,提出有理有据的质证意见或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
有些需做形式审查。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检验方法、鉴定文书的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等等。这些在鉴定意见书中都应当记载,并在鉴定意见书或报告后应当附有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律师只需审查项目是否齐全,是否附具相关文件,甄别其真伪即可。
有些则需要进行实质审查。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鉴定意见与检验笔录及相关视听资料是否有矛盾;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等等。这些内容的审查必须将鉴定意见放在整个证据链条中,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分析审查,方能发现是否存在问题。特别是鉴定的程序、方法、分析过程是否符合本专业的检验鉴定规程和技术方法要求。这些需要律师了解相关专业的基本知识、了解相关的检验鉴定规程、技术方法及相关标准。只有自身具备相关的基本知识,才能发现鉴定意见的问题所在,提出切中要害的质证意见或重新鉴定理由。
律师不一定都能够了解承办案件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因而,咨询相关方面的专家是非常必要的。根据需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作为己方的“专家证人”,帮助己方针对鉴定意见提出实质性的质证意见。
结论
鉴定意见作为刑事诉讼中专业性最强的证据,由于该证据在许多刑事案件证据体系中的作用不可忽视,特别是有些刑事案件中出现多份鉴定意见,而且这些鉴定意见不相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律师对鉴定意见应当更加审慎地进行审查分析,当破则破,破要破得准;当立则立,立要立得稳,以期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希望本文对律师同仁能够提供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