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7日,委托人车**前来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请求我所委派律师为其所犯贪污案件进行刑事辩护。我所指派刑事业务部部长刘涛律师与金凯律师为车**辩护,刘涛部长与金凯律师与车**进行了详细谈话,从与车**的谈话中得知,被告人车**系陕西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韩森路分公司揽投员,男,汉族,现年22岁,高中文化程度,现因在任陕西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韩森路分公司揽投员期间,利用其代收大客户邮费、现结散户款、月饼销售款之便,截留公司公款人民币33472.65元,占为己有。现已被以贪污罪罪名起诉至法院审判,被告人车**现已取保候审。委托人车**在谈话中希望辩护律师为其争取缓刑。
  接受委托后,刘涛部长与金凯律师便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查阅、复印了有关案卷材料。
研究案卷材料后,刘涛部长与金凯律师发现部分邮费因未收上来,该部分邮费不应认定为车**贪污。随即,刘涛部长与金凯律师与车**取得联系详细询问了该部分邮费问题,得到车**答复后,刘涛部长与金凯律师向车**详细分析了案情,确定了缓刑辩护方案。
  庭审中,两位律师向法庭发表辩护意见提出部分邮费不得认定为车**贪污,另车**年龄较小,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家中父母均患有重病需车**赡养,车**亦有较好认罪态度,请求法庭在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依照《刑法》规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2013年6月28日,**法院依法判决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
评析: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车**贪污案件刑事辩护的成功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车**显系初犯、偶犯;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的事实。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数额较少的贪污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车**获得法院判处缓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车**的合法权益。

                                         编辑:金凯律师